美国C-1/D机组人员签证材料清单
D类签证适用于在商业船舶或国际航空器上从事正常运营所需工作的机组人员,包括飞行员、乘务员、船长、轮机员、甲板人员及邮轮服务人员等。
如果申请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美国,再前往指定港口、船舶或航空器报到,除D类机组人员签证外,通常还需要C-1过境资格。符合条件时,领事官员可能签发组合形式的C-1/D签证。
普通D类机组人员应计划在抵达美国后29天内,随原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船舶离开美国。
基础申请材料
- 有效护照,护照有效期通常需要超过预计在美停留期至少6个月,符合国别豁免规定的情况除外。
- 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表确认页。
- 美国签证面谈预约确认单。
- 符合要求的近期签证照片。DS-160照片上传失败或申请地另有要求时,携带51毫米×51毫米纸质照片。
- 签证申请费缴费凭证。截至2026年9月,C-1和D类签证申请费为185美元。
- 旧护照及曾经获得的美国签证,如有可以一并准备。
雇主及任务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准备航空公司、船公司或雇主出具的在职证明、派遣函或任务说明。材料中宜写明申请人的职位、劳动关系、任务性质、赴美日期、报到地点、船舶或航空器信息,以及预计离开美国的安排。
如果申请人经美国前往船舶或航空器报到,还可准备登船通知、加入机组通知、机票行程、航班信息、港口资料及雇主代理人出具的说明。
海上机组人员补充材料
海上机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准备海员证、船员服务簿、船员劳动合同、职业资质证书、船员名单及登船通知。
与船舶有关的材料可注明船名、船旗、IMO号码、停靠港口、预计登船日期及航行安排。各份材料中的雇主、岗位和任务时间应保持一致。
航空机组人员补充材料
航空机组人员可准备航空公司工作证、机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公司派遣函、飞行执照、培训记录或其他岗位资质材料。
执行具体航班任务的申请人,还可准备执勤计划、航班号、航线、美国停留地点、抵离日期及后续离境安排。
不同任务可能适用其他签证
从事船对船液体货物转运的机组人员可能适用D-3或C-4/D-3签证,其在美国的停留及离境规则与普通C-1/D不同。
私人游艇机组、以美国港口为母港的部分渔船机组、赴美从事干船坞维修等人员,也可能需要申请其他签证类别,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确认。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没有C-1/D附属签证。如果家属随行但不参加机组工作,通常需要根据旅行目的单独申请B类或其他相应签证。
面谈前需要核对什么
面谈时可能被问到雇主、职位、赴美目的、报到地点、船名或航班、预计停留时间及离境安排。DS-160、雇主函、合同和行程材料中的信息应能够相互对应。
C-1/D签证只能用于获准的过境和机组工作目的,不能替代旅游、探亲或其他就业签证。即使已经取得签证,也不代表保证入境,最终入境许可由美国口岸执法人员决定。